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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第8條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8條
圖書館館藏發展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其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依本法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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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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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社會服務、閱讀推廣等工作,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第13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及各級學校圖書館之館藏量,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五年內符合附表二之規定。本標準發布…
第1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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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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