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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4條

圖書館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一人,且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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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