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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者,應於完成到職訓練後十五日內,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未依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或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陳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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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