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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評估調查工作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三、簽署事項中之評估調查方式與有關法令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 四、未親自到現場實地勘查與訪談。 五、未依前條規定申報執行內容。 六、未親自到現場全程監督採樣。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查核及命提供有關資料。 八、評估調查人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為評估調查相關事業之董(理、監)事、負責人或受僱人。 九、其他未依法執行評估調查工作之情事。 評估調查人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且自廢止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其再為申請登記者,應於完成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評估調查人員: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專業人員。二、合格證…第3條取得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一、領有本國執業…第4條符合前條登記資格者,自取得合格證書之次日起三年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第5條評估調查人員依前條第二項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或地下水相關課程至少三十…第6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證明…第7條完成登記或重新登記之評估調查人員,始得執行本法第八條與第九條之評估調查工作。第8條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二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執行內容應包…第10條依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者,應於完成到職訓練後十五日內,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第11條評估調查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其登記自合格證書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失其效力。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針對評估調查人員進行查核或評鑑,其結果得評列等級或優缺點,…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評估調查人員參加在職訓練。第14條本辦法除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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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