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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登記資格者,自取得合格證書之次日起三年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表。 二、合格證書影本。 三、執業技師執照影本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登記之有效期間為四年,評估調查人員自期滿前三個月起至期滿後三年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登記: 一、申請表。 二、課程時數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未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申請者,應自完成登記或重新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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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