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 第5條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評估調查人員依前條第二項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或地下水相關課程至少三十二小時。 前項課程時數之計算,自完成重新登記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一項課程之主辦單位應於辦理前,檢附下列文件,並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時數: 一、申請表。 二、課程資料。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課程之主辦單位應於課程辦畢後,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出席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