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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二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執行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調查對象名稱。 二、執行評估調查之地址與地號。 三、評估調查事項及現場勘查日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評估調查人員申報之現場勘查日期應與實際現場勘查日期相同,且現場勘查日期應早於採樣日期。原申報現場勘查日期有異動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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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