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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取得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 一、領有本國執業執照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 二、具兩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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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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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