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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11條

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 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但擔 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校允許,得酌量 減少授課時數。 教學實驗之時間,以兩小時作一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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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