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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3條

教師資格等別,未經審查核定者,得於聘任後辦理審查手續,但此項聘任 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期間,經審查合格後,得作為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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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