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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2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聘請教師,應按照教師審查合格之等別聘任之。 各校聘請教師時,得驗其審查合格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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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