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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15條

教授連續在校服務七年成績卓著者,得離校考察或研究半年或一年。離校 期內仍領原薪但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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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