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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 第8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8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專任教師薪級表訂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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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所規定教師薪俸,各校得斟酌學科需要及當地生活程度與本校經濟狀況,酌量增減。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聘請教師,應按照教師審查合格之等別聘任之。各校聘請教師時,得驗其審查合格之證書…
第3條
教師資格等別,未經審查核定者,得於聘任後辦理審查手續,但此項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前項期間,…
第4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之聘任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年續聘一年,以後每次續聘為二年,各於聘約載…
第5條
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造具教師名冊呈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名冊,應報項目另定之。
第6條
在教師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之規定外,非有重大事故,經呈准教育部者,學校不得解除教師之聘約。
第7條
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於學年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
第9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初任教師以自最低級起薪為原則,曾任教師或有特殊情形者,得酌自較高級起薪,其任教…
第10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所規定教師薪俸,各校得斟酌學科需要及當地生活程度與本校經濟狀況,酌量增減。
第11條
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
第12條
專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但有特別情形經兼課學校先商得原校同意者,每週至…
第13條
專任教師之薪給,概以每年十二個月計算,在校內兼任職務者,不另兼薪。
第14條
兼任教師之待遇標準另定之。
第15條
教授連續在校服務七年成績卓著者,得離校考察或研究半年或一年。離校期內仍領原薪但不得擔任其他有…
第16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及待遇,得比照本規程辦理,惟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標準及薪給表,由教育部另訂…
第1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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