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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4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之聘任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年續聘一年,以 後每次續聘為二年,各於聘約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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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