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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由邀請單位敘明 理由代向內政部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延期;其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六個 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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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