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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 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內政部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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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