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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宗教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邀請函。 二、職務證明書。 三、邀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 四、活動行程表。 五、旅行證申請書。 六、保證書。 七、邀請單位資料表。 委託在臺邀請單位代提申請時,應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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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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