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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12條

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 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填妥活動報告表送內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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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