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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內政部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 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者 ,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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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