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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14條

邀請單位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者,內政部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案。其邀請對象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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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