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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係指與宗教有關之學術研討、佈道、弘法、演講、 參觀訪問、會議、展覽或其他公益性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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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