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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 第5條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申情來臺從事宗教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 左列方式為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 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申請。 三、在港澳地區者:由申請人向香港中華旅行社申請核轉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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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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