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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12條

教職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 因消滅時恢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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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