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第18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18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教育部依法令規定 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之撫卹,準用本條 例之規定。 前項護理教師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應付之撫卹金, 由公庫支給。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