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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3條

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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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