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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16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並均應依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給卹。 教職員撫卹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 ,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 應付之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基金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 規定辦理。 第五條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 付。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遺族撫卹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國庫支給;在省 (市) 立學校,由省 (市) 庫支給;在縣 (市) 立學校,由縣 (市) 庫支給。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 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撫卹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改由國庫支 給,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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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條例撫卹之教職員,以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規定資格任用,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第3條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二、因公死亡者。第4條前條第一款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左: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第4-1條教職員死亡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人金及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第5條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三…第6條教職員在職二十年以上死亡,生前立有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之規定,領撫卹金…第7條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8條(刪除)第9條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二…第10條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二…第11條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一、褫奪公權終身者。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第12條教職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第13條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第13-1條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因案停職或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除因涉貪污案經判決確定,或因涉案經判處…第14條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第15條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17條教職員曾以其他職位領受退休金者,應於計算撫卹金年資時,扣除其已領退休金之年資。第18條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第19條(刪除)第20條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給與一次撫…第21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第2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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