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第5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5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按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 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第一款人員任職十五年 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