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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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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5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按
第四條
及
第四條之一
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 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第一款人員任職十五年 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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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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