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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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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4條
前條第一款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一 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 以上者,以一年計。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任職滿十 五年者,另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 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最高給 與二十五個基數。 基數之計算,以教職員最後在職時之本薪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基數應隨 同在職同薪級教職員本薪調整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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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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