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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13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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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