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第20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20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但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