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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應加強檢查及管理環境衛生,對於員工消費合作社、餐廳、廚房之衛 生,應於有關場所公布其管理要點,並嚴格督導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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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