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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5條

學校衛生保健之計畫及推行事宜,由各校訓導 (教導) 處負責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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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