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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17條

學校實施衛生保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會同主管衛生行政機關,定期或 不定期輔導與考核其績效,分別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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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