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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16條

各級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及學校,應依照學生人數及衛生環境之需要 ,寬籌編列衛生經費,並作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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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