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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7條

學校醫務室、保健室或健康中心,應按教育部訂頒之設備標準,充實設備 ,定期舉行健康檢查、視力保健、肝炎防治及其他缺點矯治,預防接種, 簡易急救、健康輔導等工作,以維護學生健康。 學校衛生保健設備未達部頒標準者,應寬列預算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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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