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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3條

教育部負責辦理全國學校衛生保健之策劃、督導與考核。其涉及衛生署、 內政部等主管之事項者,由教育部會同衛生署、內政部等有關單位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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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