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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6條

省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教職員工員額設置 標準規定,置學校醫護人員,負責全校醫療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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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