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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第1條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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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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