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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15條

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審查會審查,認申請事業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之必要者,應自本部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充說明或提供資料;逾期者,不予核給本貸款。 每一申請案件審查結果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查會會議審查結果,應由本部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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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