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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審查結果通知書,並不予核發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已撥付之利息補貼,並返還本部: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及相關單位訪查。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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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