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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4條

本部為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得安排實體及數位課程,提供創業者學習經營、財務、行銷等相關創業知識,必要時得安排企業見習。 創業者參加前項研習課程之時數,由本部發給研習時數證明。 本部創業研習課程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者,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發給研習課程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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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