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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5條

創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並以事業名義申請本貸款: 一、接受本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三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三、登記為申請事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下併稱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四、登記為前款事業之負責人前十四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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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