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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第16條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16條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本貸款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 四、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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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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