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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9條

貸款事業於貸款期間內,得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貸款事業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第二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最高額度。貸款事業負責人曾以同一事業獲得本貸款者,亦同。 再申請本貸款之事業如未變更負責人,免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所定文件及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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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