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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第七條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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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