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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4條

各團體得參照下列各款於服務規則中訂定考核及獎懲基準: 一、考核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晉薪級二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二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二、考核總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晉薪級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一個半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三、考核總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半個月至一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四、考核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考核獎金。 五、考核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予考核獎金,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 前項考核獎金之發給基準,由理事會視團體財力核定之。年終考核應晉級者,其已至本職稱最高薪級,得支高一薪等之年功薪點;其已達年功薪給最高薪級(無級可晉)者,得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另加發一個月考核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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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