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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於自由職業團體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準用之。 自由職業團體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準用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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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