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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保證人如有換保或退保必要時,應即函請該團體通知該員於一個月內,另覓保證人辦妥保證手續或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保證手續者,得予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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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