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第20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