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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 二、會務工作人員:指由工商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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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